法律问题
恒基金属:发行人曾境外投资中国香港子公司恒基工贸但未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手续。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6-07-30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通过中国香港子公司恒基工贸开展境外销售业务。恒基有限于2001年1月通过增资方式成为恒基工贸控股股东,入股恒基工贸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手续。为满足合规运作要求,恒基有限新设中国香港全资子公司恒基贸易,并于2023年3月31日完成对恒基工贸的吸收合并,恒基工贸不再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