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森峰激光: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外部股东历史上签署特殊投资条款,申报前及挂牌前后进行了调整、解除或确认;现行有效条款是否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主体、是否符合北交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估值调整协议的监管要求。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7-31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过程中,东兴博元、助推民企、济南园梦、济南建华、中投建华、济高投保、建华高新、张松伟、山东红土、深创投、湖州佳宁、普济无量等曾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署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特殊权利条款。东兴博元、助推民企、普济无量、济高投保、中投建华等历史股东已退出并确认相关特殊利益安排终止或自始无效;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为主体的特殊投资条款均已终止,现行有效的回购义务主体为李峰西、李雷,不涉及公司承担回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