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银钢一通:发行人部分股东在投资时与实际控制人约定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包括回购请求权、反稀释、清算补足、共同出售等,需核查解除及恢复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持续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30 · 已受理
公开摘要
发行人股东成都华智、东证明德、产发正德、小平基金、交子鼎兴、兴富启航、渝富数智在投资发行人时,分别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优先认购权、限制性转让、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信息权及检查权、回购请求权、反稀释保护权、清算财产分配、非竞争承诺等特殊权利条款。回购触发条件包括发行人未能在2027年6月30日前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未在2028年6月30日前获准上市且不处于在审状态、其他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主营业务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未能按期完成审计、进入破产程序、违反认购协议未纠正、发行人或实控人/管理层违法行为构成上市实质障碍、经营出现重大违规或重大违约等。2026年3月及4月,相关股东分别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特殊权利条款自补充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终止且自始无效,各方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隐形约定、不存在未结纠纷或潜在纠纷;同时约定发行人上市申请失效、终止审核、被否决、中止审核且无法恢复、主动撤回、虽通过审核或注册但最终无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无法实现上市的其他情形下,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执行且具有追溯力。相关对赌协议将于银钢一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