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元立光电: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历史上曾存在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权等特殊投资条款,需关注其是否已清理及是否影响控制权、财务状况和上市条件。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8-07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元立光电
审核编号
874827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30-32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22年7月第四次增资中,公司及时任股东与慈云产投、马建、刘威等投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投资方享有部分股东优先权利;何世翠亦曾享有股权回购安排。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相关股东不存在使用特殊投资条款权利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争议和纠纷。慈云产投、刘威、何世翠已于2025年1月签订补充协议解除特殊投资条款,张元立、何世翠已于2025年1月就自愿放弃因受让马建股权而获得的特殊股东权利出具承诺函;特殊投资条款已全部解除且不附带恢复效力,公司所有股东不再享有任何特殊投资条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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