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永志股份: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对赌及特殊投资权利安排,虽已终止且自始无效,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的赎回权存在附条件恢复安排。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25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签署多项包含赎回权、业绩承诺及补偿、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最优惠权等特殊投资权利的协议。2023年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80%,触发过业绩补偿条款,后续由熊志对投资人进行估值调整,并于2025年6月改为由发行人向除熊志、殷杰女、殷继平以外的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方式实施股权补偿。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投资人特别权利已于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前一日即2025年11月27日终止且自始无效,但2026年4月《股东协议》约定,如公司未能于2028年3月31日前实现合格上市,赎回权将自该情形发生次日起自动恢复,且由实际控制人熊志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义务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