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苏讯新材: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历史上与投资人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及回购等安排,需核查以发行人为义务主体的条款是否终止、实际控制人回购恢复条款是否构成上市实质障碍。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8-28 · 通过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黄雪雅、李康增资过程中曾就受托持股安排约定如特定期限前未进行并购重组或重大资产处置则退还本金并按年化10%支付收益;2020年宿迁基金、沭阳基金、彦阳航通、湖州睿升、中德服贸、平潭万成、新象壹号、当涂鸿新等外部投资人入股时,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协议包含董事委派、一票否决或特殊治理、利润分配、知情权、回购、业绩调整或承诺、优先认购、共同出售、反稀释、清算优先权、上市相关安排等特殊权利。招股说明书披露,以发行人为义务主体的特殊权利条款已终止且自始无效;以实际控制人为回购义务人的回购条款终止但存在恢复条件,审核期间未触发,并将在公司成功上市时彻底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