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赛维达:实际控制人其他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存在部分相似业务,需关注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6-24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任赛良之胞姐任赛春及其配偶乐逢林控制宁波鑫林、宁波金林,安徽鑫林系宁波鑫林的控股子公司;上述企业主营业务为模具及配件的生产销售,与公司从事类似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与宁波鑫林、宁波金林、安徽鑫林的主要供应商在模具钢、模架采购方面存在部分重合;双方存在少量重合客户。公司披露,宁波鑫林、宁波金林、安徽鑫林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控制企业,虽与公司存在部分相似业务,但不属于北交所适用指引中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