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戈尔德: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家庭成员之间委托持股,以及2015年11月首次改制时出资不实瑕疵的形成、清理和法律后果。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6-30 · 中止
公开摘要
2008年1月戈尔德有限设立时,陈小平委托陈万成代持10%股权,陈玲弟委托陈万成代持5%股权,并以现金向陈万成支付投资款;2008年3月增资至500万元时,陈小平、陈玲弟按持股比例向陈万成支付相应款项。2015年9月,陈万成将所持10%股权无偿转让给陈小平、将5%股权无偿转让给陈玲弟,实质为代持还原,还原后不存在其他股份代持。2015年11月首次改制时,全体股东同意以净资产721.20万元折合721.20万股,并按原出资比例认购278.80万股,但各股东实际未支付278.80万股认购款,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