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佑威新材:实际控制人与中信建投投资、杭州浙创百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曾约定股份回购等特殊权利条款,需关注条款内容、恢复机制、终止安排及是否影响股权结构。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30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中信建投投资与实际控制人范爱荣、范秋兰及公司,杭州浙创百舸与实际控制人范爱荣、范涛及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股份回购条款。回购触发情形包括公司未能在2028年6月30日前实现合格上市、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任一年度扣非后合并报表净利润较上一年度下降超过30%且对合格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实际控制人遭受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且对合格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对合格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任何其他股东要求回购其所持股份。中信建投投资协议项下回购对价为投资金额100%加按年利率5%单利计算的利息并扣除已取得现金分红;杭州浙创百舸协议项下回购对价为约定投资本息扣除现金分红与经评估净资产值二者孰高。协议约定投资方权利在公司提交合格上市申请且申请文件获正式受理时终止;如申请未能通过、不能通过或通过后未能成功上市交易等,相关权利恢复效力并追溯至协议签署日。招股说明书披露,自公司报送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实际控制人与中信建投投资、杭州浙创百舸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均已终止,同时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亦不存在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及对赌事项,相关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