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林泉股份:发行人历史融资及股份转让中存在估值保障、回购权、优先权、特别同意权等特殊投资条款,需关注条款清理、发行人是否作为义务主体、是否影响控制权和持续经营。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30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臻至同励、臻至瑾瑜、共青城灏泉、君润厚华、星河瑶月、镇江聚力、丹阳汇成、产融鼎捷等投资方相关协议中曾包含估值保障、公平保障、股权回购、优先购买/认购、共同出售、特别同意权或一票否决权、优先清算、监事委派/任命/特别提名权、特别知情权或检查权等特殊投资条款。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存在以实际控制人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特殊投资条款,其中共青城灏泉、君润厚华、产融鼎捷相关股权回购条款自公司向北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并被受理之日起终止;丹阳汇成、镇江聚力和上市期限相关的股权回购条款自公司递交上市申请并被受理之日起终止,但保留因重大诉讼、重大财务造假、重大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股权纠纷等事项导致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时的回购权;星河瑶月保留上市失败的股权回购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