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振华海科:发行人历史上存在集体企业改制期间职工持股代持、2006年股权转让后形成的股权代持,以及2016年预留股份代持;法律意见书同时披露发行人前身改制时存在工会持股、出资瑕疵情形。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6-30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1998年第一次集体企业改制时,公司形成383名职工出资入股,为便于股权结构管理,安排10名自然人股东作为名义股东为383名职工股东代持,所持注册资本合计150.00万元,对应振华有限29.80%股权。2001年第二次改制完成后,原职工入股对应150万元注册资本由22名股东按本次改制确定的股权结构向公司足额补足,10名自然人股东代383名职工持有公司股权的代持行为解除。2006年第一次股权转让后,除巫进外,其余6名登记股东自身直接持有部分股权,同时为刘景润、黄勇等13名自然人代持股权,代持注册资本合计120万元、对应持股比例23.76%。2016年增资中,许畅、戈方合计认缴新增注册资本440万元,对应公司4.31%股权,其资金最终来源方为巫进,认定为代巫进持有的预留股份。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前身江苏振华泵厂、振华有限改制时存在工会持股、出资瑕疵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