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振华海科:三水投资、嘉源投资入股发行人时曾与发行人、原股东签署含股权回购等特殊权利义务的增资协议,后通过补充协议终止并约定自始无效。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30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2年6月25日,三水投资及嘉源投资与公司原股东及公司共同签署《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以“2025年12月31日前实现IPO上市”为触发条件的股权回购等特殊权利及义务;如未能在期限内实现IPO上市,投资方有权按约定顺序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全体、实际控制人指定第三方等回购其届时所持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款按投资款加9%年回报率并扣除已获分红及补偿款等公式计算,并与所持股权对应净资产值孰高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