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鹰峰电子:发行人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公司治理、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回购权、清算优先权等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已按北交所规则解除,是否影响持续经营、控制权稳定及其他股东权益。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30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1年以后,公司进行了三次融资,分别为2021年12月第一次增资、2022年6月终止挂牌后第一次增资、2022年12月终止挂牌后第二次增资;融资过程中,洪英杰、张凤山、鹰创企管与投资者签署《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治理、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回购权、清算财产分配、优先清算权、最惠国待遇等特殊权利。2023年3月,相关主体与存在特殊权利条款的股东签订补充协议解除相关特殊权利;部分实际控制人承担义务的回购权曾附带恢复条款。2023年10月、11月相关各方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确认所有涵盖特殊权利条款的补充协议均已终止及解除,相关条款从未实际履行,所有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失效,并重新约定由实际控制人在特定上市未完成、申报撤回或未获核准注册等情形下承担回购义务,且义务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价值为限。前次创业板审核于2024年7月撤回后,部分股东同意延期回购权生效条件,部分股东已通过股权转让退出。2025年2月又与松创鹰众、双碳基金、宣城基金、泉石投资、张雪宁、金爱化等签署含回购权或股东间特别权利的协议;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与存在回购权的股东签署补充协议,以带恢复条件形式终止回购权,并与安徽基金达成合意,彻底终止除回购权外的其他特殊股东权利条款且视相关条款自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