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鹰峰电子:发行人是否存在三类股东及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相关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备案,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适格或利益输送情形,新增股份锁定安排是否符合规则。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股东穿透、三类股东及入股核查 · 2026-06-30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5月20日的发行人《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存在三类股东。招股说明书披露,除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等方式新增的股东外,公司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新增股东为晨资晨融陆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新增股东系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持有390,000股、持股比例0.3717%,基金管理人为晨鸣基金,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BLM80,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3008。经查阅《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并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前述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在前述基金中持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