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玖行能源: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历次投资人签署过特殊投资条款,需关注以公司为义务主体的特殊权利、回购权、恢复条款及尚未解除的股权转让限制是否符合发行监管清理要求。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30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至2025年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中电投、金浦科技、睿汇鑫泰、岳阳隐潇、中石化资本、电装投资、北京实泰、昆仑资本等股东存在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最惠条款、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赎回权、回购权、知情权与监督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投资条款。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以公司为义务承担主体的特殊投资条款已全部解除且回购权自始无效。电装投资、北京实泰、中石化资本对张东江、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转让限制未解除;昆仑资本相关安排中披露部分实际控制人作为义务主体承担的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最优惠条款、信息权等存在恢复条款。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限制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规定的应清理未清理情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公司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