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利星科技: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安排的认定。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6-29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金海湾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55.48%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包苏春、包玉莲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19.40%和19.12%的股份,并通过金海湾控股、利城企管、利海企管合计控制发行人97.23%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包苏春和包玉莲系姐弟关系,能够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被共同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朱纯宜持有金海湾控股1%股权且为包玉莲之女,包苏春、包玉莲和朱纯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如包苏春、包玉莲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按三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少数服从多数形成统一意见,其中朱纯宜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以包玉莲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