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日信高科: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历史或现有投资人曾签署含特殊股东权利的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需关注发行人是否仍作为义务主体、特殊权利是否终止、是否影响控制权稳定、持续经营或投资者权益。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29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正信二号、正信十二号、夏路吉、沈安祥、梁铭、山东孚弘、扬州孚谨一号、工控盈信、工创富鑫、孙希业曾分别签署涉及特殊股东权利的增资或股权转让协议。A轮投资协议曾约定赎回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权、最优惠投资方、清算优先权、分红权等特殊股东权利,并约定业绩承诺、股东借款、原股东担保等条款;相关权利后由正信十二号及夏路吉、沈安祥、梁铭承继部分权利。B轮投资协议及股东协议曾约定利润分配、反稀释、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限制、随售权、股权回售权、优先清算权、知情权和检查权、拖售权、最惠国待遇等特殊股东权利。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部分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存在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义务主体的股份回购条款,相关股份回购条款自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终止;如本次发行上市失败,上述条款将自动恢复效力,公司不作为义务承担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