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兴盛迪: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后已完成整改且未被行政处罚。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6-06-29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谢岗分局出具的证明及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已完成相应整改。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从事改性工程塑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处行业不属于相关规定项下的重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公司通过环保设备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委托有资质机构处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300680355322Y003Q,核发机关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日期为2025年5月8日,有效期至2030年5月7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谢岗分局于2026年1月29日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证明,载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被举报或投诉违法排污、未造成环境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辖区范围内无任何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记录,未曾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重大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