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华光股份:报告期内部分子公司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量比例超过10%的情形,是否已整改并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劳动用工、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 · 2026-06-25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在部分重复性、替代性较强的岗位上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劳务派遣人数分别为11人、17人、8人,劳务派遣占比分别为1.31%、1.83%、0.88%。报告期内,安徽铸昱、武汉铸华、长春华光、盐城福华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量比例超过10%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