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爱思益普:发行人及相关方历史上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已在本次发行申报前终止,但实际控制人承担的回购义务在上市申请被拒绝、退回、否决、终止或主动撤回时可自动恢复。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24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4年4月18日,发行人与闫励、李英骥等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持股平台及荷塘基金、济峰三号、中金启德等外部机构股东签署股东协议,约定董事会、重大事项表决机制、监事会、信息及检查权、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回购权、反稀释权、分红权、拖售权、优先清算权、最优惠条款、股份调整等特殊投资条款。2024年4月19日,部分投资方还签署补充协议或承诺函,涉及股权回购事项、违约责任、股份回购权、平等待遇、股份调整权利等。2024年8月22日、2024年11月21日及2026年6月3日,各方签署终止及补充终止协议;本次发行申报前签署的补充协议(二)约定,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自公司向北交所递交本次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之日起全部终止。除回购权外,信息及检查权、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分红权、拖售权、最优惠条款、股份调整等均不可恢复;回购权项下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回购义务在公司本次上市申请被拒绝、退回、否决、终止或公司主动撤回申请时将自动恢复并视为自始未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