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爱思益普:发行人及子公司经营场所均为租赁房屋,其中锋创科技园6号楼拟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场地尚未交付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就租赁房产产权瑕疵、备案程序及临时建设报批报建瑕疵作出兜底承诺。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6-24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租赁多处房屋用于办公、科研,包括爱思益普向锋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锋创科技园14号楼、15号楼、16号楼及6号楼1-13层,贵州中钥向贵阳南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明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房屋2号楼1、2层,徐州中舒向徐州城投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东湖医学创新港2号楼相关房屋,爱思益普上海分公司向上海星麦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九洲中心创意产业园相关房屋。其中锋创科技园6号楼1-13层公司已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计划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场地,尚未交付使用。前期公开承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闫励、李英骥及其分别控制的北京盛贯、湖州昌益承诺,如公司及子公司因租赁房产存在产权瑕疵、出租方未履行备案程序,或相关房产、临时建设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而被要求收回、搬迁、处罚、拆除或承担法律责任,将补偿公司及子公司相关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