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利尔达:利尔达香港存在未按香港《公司条例》及时交付股份配发申报书的情形,需关注境外子公司设立、增资、存续及当地公司合规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历史沿革及股权清晰 · 2023-01-20 · 注册
公开摘要
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披露,利尔达香港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负责电子元器件分销,发行人已为其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和外汇登记。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42条第(1)款及第(3)款,有限公司须在股份配发后一个月内将《股份配发申报书》交付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利尔达香港于2018年9月7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9月12日及2021年4月14日配发新股时未能遵守上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