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格兰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股权回购特殊投资条款尚未履行完毕。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6-22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与股东的特殊投资约定,但和荣三号、和荣四号、华芯盛景等3名现有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约定的回购权尚未履行完毕。相关触发情形包括未在约定期限前实现境内上市、信息披露义务违约或披露虚假信息、未经投资方同意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违背诚信义务、公司停业歇业或被责令关闭、长期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其他股东提出回购主张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投资方利益等。公司及相关方于2025年5月签署补充协议,确认部分特殊投资条款存在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之处并自递交挂牌申请日前一日起不可撤销终止;具有恢复效力的条款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后不具有效力恢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