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格兰达:实际控制人表决权高度集中及不当控制风险。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6-22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深圳格兰达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54.67%股份,为控股股东;林宜龙、周影绵夫妇通过深圳格兰达投资、科技集团、香港鑫祥、江门聚能、深圳聚龙、深圳聚能合计控制发行人85.14%的股份。林宜龙与周影绵于2026年6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保持一致行动,协商不能一致时以林宜龙意见为准。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上市后二人仍可通过表决权等方式影响人事、生产经营、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及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