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浙阿波罗:发行人部分境外子公司未办理境外投资的发改委备案,存在程序瑕疵。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6-09-28 · 已受理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境外生产制造活动;报告期内公司在中国香港、美国设立子公司,其中香港阿波罗用于股权投资,未开展生产经营,美国阿波罗作为亚马逊店铺注册主体,其全资子公司APS无实际业务。申报稿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真实、合法、有效,但发行人部分境外子公司未办理境外投资的发改委备案,存在程序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