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苏讯新材:发行人与外部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曾存在特殊投资条款,需要关注发行人是否仍为义务主体、实际控制人回购恢复条款是否影响股权清晰和控制权稳定。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历史沿革及股权清晰 · 2026-09-15 · 提交注册
公开摘要
申报稿披露,2017年4月增资安排中存在若发行人未在2019年4月1日前发生兼并重组等重大资产处置则返还增资本金并按10%年息支付利息的安排,该等安排已履行并解除。2020年引入宿迁基金、沭阳基金、彦阳航通、湖州睿升、中德服贸、平潭万成、新象壹号、当涂鸿新等外部投资者时,投资协议曾约定公司治理、利润分配、信息权、回购、业绩调整、优先购买、共同出售、反稀释、清算优先等特殊权利。发行人作为义务主体的特殊条款已永久、无条件、不可撤销终止且自始无效;部分实际控制人回购条款存在附条件恢复安排,发行人披露该等条款不会在本次发行上市审核期间触发,并将在发行上市成功后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