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江苏永成: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6-06-29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披露的租赁房产包括武汉鹏成向小鹏汽车华中(武汉)有限公司租赁的武汉市汉南区厂房18,000平方米、武汉鹏成向武汉东方隆冲压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11,050平方米、安徽鑫永盛向芜湖市三山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租赁的办公房34平方米、江苏永成向江苏鸿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办公房750平方米。披露文件显示,上述房屋租赁中出租方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存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