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旭阳新材:实际控制人曾控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需关注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是否已消除。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7-17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朱双单曾控制山东诚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铜陵市诚旭金属颜料有限公司,山东诚旭主营微细球形铝粉研发、生产、销售,铜陵诚旭主营铝颜料研发、生产、销售,均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报告期内,山东诚旭、铜陵诚旭的收入及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毛利比例较低,均在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