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机试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存在业务边界和潜在同业竞争审查事项,特别是国机重装存在力学检测业务,需关注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有效性。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同业竞争及独立性 · 2026-06-29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中国农机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国机集团功能定位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不参与或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除国机重装的力学检测业务外,国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国机重装及其子公司专业从事高端重型技术设备制造,因研发、设计、制造、评价过程中需全流程检验检测,为满足内部配套需求开展检测业务;其力学性能检测业务在业务发展背景、业务定位、核心技术、客户需求与服务内容、市场区域、主要客户、历史沿革、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与发行人均具有显著差异,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实际控制人依据国资监管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涉下属中央企业日常经营,同受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之间未因实际控制人认定形成利益冲突或利益倾斜,不涉及同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