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安特磁材:鞍山安特租赁场地中存在部分在用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需关注租赁稳定性及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土地、房产及租赁合规 · 2026-06-26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包括鞍山安特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租赁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铁塔路15号及铁塔路9号相关场地和建筑物。法律意见书披露,该等租赁出租方均已取得租赁合同项下场地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但在上述租赁场地中,除租赁合同项下建筑物外,另有门卫室、锅炉房、卫生间、会议室、食堂、浴室、库房、杂物室、休息室、走廊及其他等合计1,064.24平方米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截至报告期末,该等建筑物实际由鞍山安特使用,且均不属于鞍山安特主要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