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易事达: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外部投资者曾签署含回购权、反稀释、清算优先等特殊投资条款,申报前已终止,但约定本次合格上市申请被否决、撤回、终止或放弃时部分条款效力自动恢复。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7-24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易事达
审核编号
87482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6页至第1-1-37页;第5-1-12页
来源
北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易事达、徐宝洲、方虹、昇拓投资、中山拓为于2025年1月26日、2025年2月6日分别与外部投资者签署增资认购协议;易事达、徐宝洲、方虹与外部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一),约定回购权、优先认购权、清算优先权、最惠条款等优先性权利。2025年3月补充协议(二)解除了以公司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特殊投资条款,解除了优先认购权、最惠条款等优先性权利,保留了以徐宝洲、方虹为义务或责任对象的回购权等条款。2025年6月补充协议(三)解除清算优先权;2025年9月补充协议(四)解除回购权、股份转让、反稀释权、清算补偿等条款并约定终止且自始无效,但如本次合格上市申请被监管部门否决、撤回、终止或放弃,前述条款效力自动恢复,且不包含公司对创始人股份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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