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犇星新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历史特殊投资条款解除、直接股东及舟映企管合伙人权益代持解除、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安排的合规性。
北交所IPO · 北交所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 2026-07-27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曹海兵持有发行人32.00%股份,为控股股东;曹海兵与戴百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合计持有发行人51.00%股份,为实际控制人。2018年五信投资、博耘投资、雅仕投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舟映企管、金浦创拓入股时曾与戴百雄、曹海兵及原控股股东厚鼎投资签署含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2019年12月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已终止;雅仕投资与海通金圆、海通鹭岛、华创毅达、海通创新之间的回购事项已完成。历史上发行人直接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舟映企管合伙人权益曾存在委托代持并已在新三板申报前通过转让合伙财产份额解除。发行人通过旺泰投资、金德利投资、润泰科技实施股权激励,三平台分别持有发行前总股本8.44%、6.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