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鞍石生物:发行人股权相对分散,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表决权比例较低,且存在在特定上市失败情形下可恢复的股东特殊权利及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涉及控制权稳定性及股东协议特殊权利安排。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9-30 · 中止(财报更新)
公开摘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石和鹏直接及通过鲲石聚利、鲲石合利合计控制发行人23.81%股份表决权;Bain、Vivo IX/维梧苏州/Vivo II、BFV、先进制造基金、PV等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已出具不谋求控制权承诺。2025年8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全体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约定B+轮股东协议项下全部股东特殊权利,包括实际控制人对股东的回购义务,在IPO申请受理日起自动终止;如上市申请不予受理、审核不通过、终止审核、撤回/撤销申请或36个月内未完成上市等情形发生,相关权利可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