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同心医疗: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可能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的特殊股东权利安排,需说明其终止、恢复条件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9-29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约定部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领售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股份回购、知情权、优先清算权、董事和监事委派、保护性条款、首次公开募股、平等待遇条款等特殊股东权利。拥有特殊股东权利的股东已出具声明函,确认自本次境内上市申请被有权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放弃相关特殊股东权利,相关条款终止且自始无效;如截至2027年5月31日仍未完成本次境内上市,或出现申请被终止、否决、不予注册、批复失效、撤回申请等上市未成就事件,相关权利将恢复法律效力且自始有效。发行人披露,本次发行上市在审期间,股东仅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发行人与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安排,发行人不承担回购任何股东所持股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