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莱普科技:莱普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及后续解除事项。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9-24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莱普有限设立时,为满足当时《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由曾滔勇代东骏激光有限持有莱普有限50.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曾滔勇的出资实际来自东骏激光有限,东骏激光有限为莱普有限设立时事实上唯一股东。2008年4月28日莱普有限股东会同意曾滔勇将其持有的5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东骏激光有限,2008年4月30日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08年6月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代持关系解除。东骏激光和曾滔勇确认代持及解除事项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