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长龙航空:发行人部分股东曾享有回购权、反稀释、优先认购权、随售权、知情权、特殊决议事项等特殊股东权利,需核查清理安排是否符合IPO监管要求。
上交所IPO · 主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9-30 · 中止(财报更新)
公开摘要
公司部分股东在入股发行人时曾与公司、控股股东长龙集团、实际控制人刘启宏签署协议并约定特殊股东权利,包括回购权、监事会人员安排、反稀释、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现金优先清偿权、随售权、知情权、特殊决议事项等。2026年2月至2026年4月,发行人与拥有特殊股东权利的股东分别签署《特殊股东权利终止协议》。涉及公司承担义务的反稀释条款、现金优先清偿权自上市申请受理前一日无条件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涉及监事会人员安排自协议签署日起无条件不可撤销地终止;其他特殊股东权利条款自上市申请受理前一日无条件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但在上市申请被否决、终止审查、不予注册、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或未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等情形下存在恢复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