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盐股份: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曾存在发起人股东回购权及国新基金分红安排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需核查其终止效力及是否构成发行障碍。
上交所IPO · 主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9-30 · 中止(财报更新)
公开摘要
2013年,中盐集团与中盐股份其他发起人分别签署《关于投资中国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筹)相关事项的协议》,约定若中盐股份在工商登记日起5年内未能上市,其他发起人有权要求中盐集团回购其持有的中盐股份股份;发行人不是回购条款签署方及回购义务主体,回购义务方为中盐集团。协议约定回购安排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上市申报文件之日终止。2019年,中盐股份、中盐集团、国新基金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并设置解除及恢复安排;2025年11月,各方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自递交上市辅导申报材料当天,分红安排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彻底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