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科创新:历史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特殊权利触发仲裁及强制执行,其和解及权利解除情况。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10-22 · 终止
公开摘要
2012年5月,国科瑞祺、国科投资、中科设计与当时控股股东中科开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及中科开物共同承诺发行人2012年、2013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3,700万元,未达约定条件时由中科开物承担业绩现金补偿;另约定无法取得符合约定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投资完成后36个月内未完成IPO等情形下,投资方可要求中科开物或发行人回购股份。因未按期上市且中科开物未履行合同义务,三名投资方对中科开物提起仲裁。招股说明书记载,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1号”裁决,要求中科开物协助履行国资报批、评估及公开招拍挂程序并支付约定回购款;中科开物未及时协助办理后,投资方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