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同创普润: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资产转让、关联方费用结算及向上市公司江丰电子采购资产等关联交易,需关注必要性、公允性、决策程序及对独立性的影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资金拆借、资金占用及担保 · 2026-07-08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上海同创普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同创普润
审核编号
221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296页至第1-1-310页;第3-3-1-30页至第3-3-1-32页、第3-3-1-50页至第3-3-1-51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报告期内,公司与江丰电子存在金额较高的关联销售,2023年至2025年分别为30,325.80万元、80,744.10万元和100,047.7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6.27%、53.67%和53.43%;同时向江丰电子、浙江创欣等关联方采购废靶、回收料、氟钽酸钾等。公司还存在关联担保、关联租赁、关联方结算水电餐费、关联资产转让、检测服务和融资服务等一般关联交易。关联租赁方面,公司在湖南和宁波未有自建厂房,因此租赁江丰电子、宁波阳明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同时将部分上海、哈尔滨厂房及设备产线出租给江丰电子等关联方。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资产购买自上市公司江丰电子的情形,各年采购金额分别为2,162.31万元、310.43万元和601.09万元,主要为材料加工、检测相关通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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