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同创普润:发行人子公司丽水同创与东方钽业存在系列知识产权及名誉权、恶意诉讼案件,其中东方钽业诉丽水同创技术秘密纠纷案尚处于中止状态,并曾对丽水同创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诉讼 · 2026-07-08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上海同创普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同创普润
审核编号
2211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18页至第1-1-319页;第3-3-1-46页至第3-3-1-48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东方钽业与丽水同创存在系列诉讼。第一,2025年3月,东方钽业以丽水同创及任萍为被告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两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诉讼;2026年1月,温州市中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第二,2025年7月15日,东方钽业向银川市中院提起技术秘密纠纷诉讼,以丽水同创侵害东方钽业商业秘密为由,要求判令丽水同创和任萍停止侵害行为,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25年8月25日,银川市中院对丽水同创名下银行存款3,9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2026年1月8日,银川市中院因需等候任萍刑事案件审理结果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为中止状态。第三,为应对东方钽业系列诉讼,2026年1月15日,丽水同创向莲都区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东方钽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2026年3月13日法院对东方钽业名下银行存款5,0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同日,丽水同创及丽水元能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两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要求东方钽业每案分别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确认东方钽业无权成为相关专利申请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丽水同创作为原告的名誉权纠纷案和恶意诉讼案尚未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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