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英韧科技:发行人未拥有自有房屋及建筑物,经营场所均为租赁取得,且法律意见书披露部分租赁房产存在瑕疵,需关注租赁房产权属、备案及对持续经营和发行上市的影响。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业务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 · 2026-07-08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拥有自有房屋及建筑物,用于业务开展及经营的租赁房屋包括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盛夏路565弄40号601-606室、北京市海淀区西海国际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康宁路、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中科创新产业园、深圳中电长城大厦、成都天府大道北段、武汉江夏区智能制造产业基地等7处办公场所。法律意见书披露,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以及租赁备案证明文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存在瑕疵,但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