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中科创新: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并因股份回购安排引发仲裁和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和解解决。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7-15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武汉中科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科创新
审核编号
2230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56页至第1-1-57页、第3-3-1-23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2012年5月,国科瑞祺、国科投资和中科设计与发行人当时控股股东中科开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包括业绩承诺和股份回购安排。业绩承诺为发行人及中科开物共同向国科投资、国科瑞祺、中科设计承诺2012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2013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700万元,未达承诺净利润时中科开物按约定公式进行现金补偿。股份回购条款约定,在发行人无法取得约定年度满足要求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未在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起36个月完成IPO及其他约定触发情形下,国科投资、国科瑞祺、中科设计有权要求中科开物或发行人按约定价格回购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且中科开物未履行合同义务,国科瑞祺、国科投资、中科设计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2年3月11日贸仲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1号裁决。裁决作出后,中科开物未及时协助办理报批、公开招拍挂等程序,三名股东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各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中科开物向国科瑞祺支付40,173,598.45元,国科投资、中科设计同意豁免中科开物在仲裁裁决下的义务,国科瑞祺根据中科开物指示向国科投资、中科设计各无偿转让78.75万股股份。国科瑞祺随后与国科投资、中科设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中科创新的157.5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国科投资、中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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