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上交所IPO法律问题富士达:发行人报告期前期曾存在员工代收货款及业务员销售、收款、对账职责混同等销售收款内控不规范情形。上交所IPO · 主板 ·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 2026-06-29 · 注册生效公司名称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富士达审核编号2139审核阶段注册稿页码第3-3-1-138页至第3-3-1-139页来源上交所IPO公开摘要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员工代收货款行为多为个别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回款不规范所致,不存在业务员长期、大额或频繁代收货款的情形。报告期前期,公司内销事业部存在部分业务员工同时负责销售、收款及对账的情形。相关链接打开数据库视图原始披露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