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神州股份: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曾存在对赌条款等特殊权利安排,需核查发行人作为回购义务人的特殊权利是否彻底终止、其他股东特殊权利是否存在恢复条款及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要求。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7-15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5年10月,发行人与当时全体股东签署《股东协议》,约定以发行人为回购义务人的赎回权;2025年11月,各方签署《终止协议(一)》,确认该等以公司为回购义务人的赎回权彻底终止并自始无效,且不附带任何恢复条件。2025年12月,发行人与全体股东签署新的《股东协议》,约定投资人享有公司治理、优先认购、股份转让和锁定期、优先受让、共同出售、控制权变更、知情权、检查权、清算优先、反稀释、随惠权、赎回权等股东特殊权利,但发行人并非对赌条款回购义务人。2026年4月,各方签署《终止协议(二)》,约定新股东协议项下全部股东特殊权利自公司提交境内上市申请材料被正式受理之日起终止;除以主要股东为回购义务人的赎回权外,其他特殊权利在撤回、终止审查、不予批准或不予注册,或截至2029年10月21日未通过审核或未完成上市等情形下自动恢复;若截至2029年10月21日未通过审核或未完成上市,大基金二期依据新股东协议享有的、以主要股东为回购义务人的特殊赎回权自动恢复。招股书风险因素披露,相关安排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恢复生效后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