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新麦机械:新麦泰国历史上存在名义股东代发行人持股安排。

上交所IPO · 主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7-17 · 已问询

公司名称
新麦机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新麦机械
审核编号
2204
审核阶段
申报稿
页码
第1-1-38页、第3-3-1-26页
来源
上交所IPO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2023年2月7日前,泰国《民商法》规定公司应由3名或3名以上发起人设立且发起人不得为法人,当公司股东少于3名时,泰国法院有权命令公司解散。因此,谢顺和、谢铭璟作为名义股东,各代新麦机械持有新麦泰国1股股份。自2023年2月7日起,修订后的泰国《民商法》将前述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人数从3名修改为2名。谢顺和、谢铭璟合计代持股份仅为2股,实际股东及名义股东已就股份代持事宜签署代持协议,其中1股代持股份未予还原不影响发行人对新麦泰国的权益及新麦泰国股份清晰性。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