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弥费科技: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特殊权利安排及上市申报前清理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要求。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7-24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2026年1月5日,弥费科技与公司股东签署《股东协议》,约定包括公司治理、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与共售权、优先清算权、信息权和观察权、赎回权、反稀释权、领售权、更优惠待遇条款等特殊权利。协议约定,如公司拟申报合格上市,投资人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应于公司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交IPO申请前一日不可撤销地终止,终止后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自始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若上市申请未被受理、被劝退、撤回、终止审查、未获审核通过或注册、审核通过或注册后12个月内未完成上市,则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招股说明书披露,涉及回购条款的回购义务人为缪峰、柯娜,不涉及发行人承担回购义务,不涉及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相关条款未与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情形。股份制改制前,相关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对投资人向公司主张赎回权、反稀释权及公司治理、保护性条款作出不可撤销、不可恢复的放弃或终止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