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钶锐锶:发行人历次融资中曾与投资方约定回购权、业绩承诺及补偿权、优先认缴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股东权利,需关注发行人是否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相关条款是否彻底解除以及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规则。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及回购安排 · 2026-08-05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历次融资中与相应投资方签订的交易文件中约定了多项股东特殊权利,包括回购权、优先认缴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债转股权、转股限制权、最惠条款权、知情权、公司治理等。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对赌条款已终止并被视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义务的回购权及其他特殊权利按照相关协议处于终止或解除状态。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部分股东享有的其他特殊权利条款在上市申请被驳回、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等情形下恢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