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阳光集团:发行人前身清涧洗煤厂存在挂靠集体名义、名称使用、改制设立、评估报告遗失、股权代持及历史出资瑕疵等历史沿革法律问题。
上交所IPO · 主板 · 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 · 2026-08-10 · 终止
公开摘要
清涧洗煤厂于1992年5月设立,工商登记出资人为河津县清涧镇政府、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但披露称实际出资人为薛靛民,全部权益归薛靛民所有;1996年8月更名为“西安铁路分局商贸清涧洗煤厂”,系为解决铁路运输难问题并支付名称使用费,相关铁路单位确认不享有权益。1998年6月清涧洗煤厂改制设立阳光有限,设立时为满足当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求,薛靛民委托赵蛮信、薛电龙、张富英分别代持阳光有限0.4%股权,代持已于2004年11月解除。改制时存在评估报告遗失事项。2001年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5,000万元时,实缴出资中6,500万元系以收购资产评估价值调账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披露称该事项源于对有关政策理解有偏差,已于2007年以股东税后现金分红6,500万元置换方式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