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傲拓科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控制权稳定性及成都德鼎宜信表决权委托安排。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9-01 · 已问询
公开摘要
申报稿披露,陈思宁直接持有发行人1.25%的股份,并通过傲拓泰控、傲拓锦鑫、傲拓锦泰分别控制发行人28.11%、5.36%、2.74%的股份;此外,陈思宁与直接股东成都德鼎宜信于2023年11月9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成都德鼎宜信将其所持发行人1.3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股东权利委托陈思宁行使,委托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成都德鼎宜信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止。陈思宁合计控制发行人38.83%的表决权,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申报稿还披露,2015年6月后,发行人控制权由陈思宁、陈宇彦共同控制变更为陈思宁单独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