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傲拓科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由陈思宁、陈宇彦共同控制变更为陈思宁单独控制,并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需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控制权稳定及一致行动/委托表决权安排。
上交所IPO · 科创板 ·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一致行动 · 2026-09-09 · 提交注册
公开摘要
申报稿披露,自公司设立至2015年1月,陈思宁、陈宇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2015年1月至6月,陈宇彦将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陈思宁,控制权变更为陈思宁单独控制。陈思宁直接持股并通过傲拓泰控、傲拓锦鑫、傲拓锦泰控制发行人股份;成都德鼎宜信于2023年11月9日与陈思宁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股对应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股东权利委托陈思宁行使;杨团玉曾于2023年7月12日经饶晖授意将其所持全部表决权委托陈思宁行使,2023年11月因代持解除而终止。申报稿披露陈思宁合计控制公司38.83%的表决权,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